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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内蒙古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
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协会自律管理受内蒙古银监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会员单位给予警示或自律性处分,其中暂停、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会员单位联合限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八条 协会维权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九条 协会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
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
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杜绝授信管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
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
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
法》、《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五)在银行营销信贷项目中,不得以简化审批环节、手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揽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 在具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六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八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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