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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银行业协会的全称为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Bank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缩写为BAIM。
第二条 银行业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银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
银行业协会是经内蒙古银监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银监局,银行业协会依法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 银行业协会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一)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自治区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自治区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内蒙古银监局;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内蒙古银监局,并做好内蒙古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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