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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良好信用体系形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是指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达成的共同意愿,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手段,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维权旨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防止和制止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银行业维权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定,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维权管理。
第七条 协会维权委员会是行业维权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行业维权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对会员单位遵守维权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违规处分。其中: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联合限制以及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八条 协会维权部协助维权委员会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维权工作制度以及维权的受理、审核、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协会维权部可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进行专家咨询。
第十条 协会维权委员会由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申请、确定维权措施或不支持维权申请等决定。
第十一条 协会维权委员会需要采取维权联合行动时,须经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三章 维权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协会要建立维权工作制度,营造和构筑联合维权行动平台,确保维权行动高效、有序运行,增强会员单位的维权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确立年度维权主题,制定年度维权工作和重大行动计划,报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组织实施;
(二)制定维权操作程序。对会员单位提出的维权需求,必须履行申请、受理、审议、发送《警示通知》、复查和审核、专家咨询的工作程序;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维权部反馈进展情况。协会视不同情况,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联席会议、内部专刊、协会《工作动态》及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对会员单位提出需要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的维权事项,适时协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会员单位召开维权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施维权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制止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规避金融风险;
(五)建立会员违规处分制度。对会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行动决定,给维权实施行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协会将做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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