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确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联社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引导全区农村信用社以支持“三农三牧”为己任,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多年累积的不良贷款占比高、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对地方经济支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在自治区联社的积极协调和多方争取下,兴安盟行署和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政府相继出台有力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减轻包袱、化解风险,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日,通辽市政府出台《关于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意见》(通政字〔2009〕286号),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
一是加大对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不良贷款的化解力度。嘎查村可以依据法律和政策以集体林权、机动地承包费、荒地荒山置换。苏木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可利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荒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性收入及固定资产,全部或分期化解。旗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可以利用县级收储的国有土地及其他可用来抵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固定资产,在评估基础上作价承诺按期偿还。同时,从2010年起,用3-5年时间,市、县两级财政共安排2000万元用于归还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所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二是自2009年起至2012年底,对于农村信用社缴纳市、县两级地方性税收,采取由财政按有关政策规定比例返还的方式,处置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三是建立设施农业贷款风险发展基金,防范贷款风险。
四是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财力支持,制定相应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尽早尽快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