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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投诉须知

一、消费者投诉应具备的内容
   按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费者向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应留下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2、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3、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4、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5、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受理投诉范围
1、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三、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
4、因经营、投资、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理由和新证据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最好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咨询后,再进行投诉,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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